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緝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緝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宸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10
1號、第14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郭宸佑所為本件詐欺等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月16日以99年度偵字第1110
1號、第14870號提起公訴,於101年2月29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02年8月23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02益甲字第1223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