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和淳 相對人即債權人 何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鈞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02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03年2月14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訴訟,並由本院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陳報之民事起訴狀乙份在卷可稽(見卷第15至24頁),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