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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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218號
抗告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新仁 、 劉遠禎 、 崔夢萍 、 周志宏 、 李宗薇 、 蔡進良 、 黃冠中 、 陳威帆 、 陳仁傑 、 鍾淑慧 、 黃明發 、 賴彥魁 、 林政佑 、 謝碧莉 、 林晏如 、 楊惠如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經命補費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裁定駁回,抗告人於111年9月26日就裁定提出抗告之意。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