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2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218號

抗告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新仁劉遠禎崔夢萍周志宏李宗薇蔡進良黃冠中陳威帆陳仁傑鍾淑慧黃明發賴彥魁林政佑謝碧莉林晏如楊惠如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經命補費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裁定駁回,抗告人於111年9月26日就裁定提出抗告之意。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怡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