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2218號聲請人欣陽彩色印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聲請公示催告,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系爭支票載明受款人並經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揆櫫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自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8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22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地景建設有│永豐商業銀│95年10月10日│26,450元│0000000││││限公司伍國│行泰山分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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