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6544號債權人 馮郁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東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
㈡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
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