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8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王信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約定書,關於違約金之約定記載「…每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是債權人請求逾前開約定之違約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王信雄於民國104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92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31924元整,自民國10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9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3192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