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8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曾信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逾期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信智於民國104年02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595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4年0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