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廖純卿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