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志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請說明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二、請說明配偶 郭珮勳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及配偶名下房屋係何時購入、初貸金額(不含配偶個人借貸部分)及每月應還款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到院。
三、請說明聲請人之子女每月各項支出明細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收據,俾便本院審酌是否確有支出之事實及必要性。另聲請人僅記載配偶負擔一部份扶養費,實際扶養狀況不明,亦請說明配偶分擔方式及比例,及應提出相關事證供核。
四、聲請人家庭(含母親)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老人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母親現年58歲,未達退休年齡,且於101、102年度均自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受領執行業務所得,顯有工作能力及收入,請說明母親過往工作經驗、現有何不能維持生活需由子女扶養之必要?並請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有無購買保險或基金?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六、聲請人自陳於101年9月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嗣因收入扣除支出後無力負擔協商金額,於繳納11期協商金額後毀諾。惟聲請人101年度、102年度任職於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豐偉五金行之所得總額分別為316,034元、360,512元,是聲請人毀諾時,所得未減反增,故請說明究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
七、聲請人自行陳報每月必要支出高達新台幣32,834元,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及履行更生方案?
八、聲請人所載債務總額約1,120,928元,金額非鉅,且聲請人年僅38歲,尚有數十年工作期間,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說明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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