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臺灣宜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許南山 訴訟代理人 黃品升
陳倉富 律師被告 簡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出侵害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720元【計算式:32000(公告土地現值)×23.21(請求返還土地面積)=7427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1,660元,尚應補繳6,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