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吳家文 被告 陳福財
陳雅雄 陳弘義 陳誌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系爭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801.9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1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3分之1,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30,591元【計算式:801.93㎡6,100元/㎡1/3=1,630,59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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