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2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所為之94年度上訴字第1249號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所為之94年度上訴字第1249號判決,判決日期94年6月13日,應更正為94年6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之94年度上訴字第1249號判決,判決日期94年6月17日,誤載為94年6月13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