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190號債權人 許永志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原山實業有限公司即山舞藝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 田春枝 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田春枝並非發票人或背書人,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