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榮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四星通告單壹張及電子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謝榮峰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22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六合彩四星通告單1張及電子計算機1台,為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3月15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22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102年3月27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75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3年3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六合彩四星通告單1張及電子計算機1台,屬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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