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4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陳献章 會計師即 梅傑森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伍佰 肆拾叁萬陸仟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045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087,302元│102年8月25日│3.5%│102年9月26日│├──┼────────────┼───────────┼───────────┼───────────┤│002│4,349,204元│102年8月25日│3.5%│10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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