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9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9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