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433號
原 告 王歆湞
被 告 陳宜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期日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有筆錄附卷可
參,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並陳稱其繳不起等語,有公務電
話紀錄為證,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證明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
1紙存卷足參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