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高精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上址,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在卷為憑,可見被告公司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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