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94號原告 謝錦慧 被告 李誠龍
李祤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誠龍與其分居期間,竟與被告李祤彤發生婚外情,並共同於新北市新店區租屋居住,被告李祤彤甚至因此而懷孕,被告2人之前開行為實已破壞原告之婚姻關係,並導致原告之精神上痛苦,故向被告2人請求賠償等語。惟被告李誠龍之戶籍地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被告李祤彤之戶籍地則係位於臺北市中正區等情,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2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證,顯見被告2人之住所地均係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內;復觀諸原告之起訴意旨,被告2人同居地點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是本件侵權行為地亦係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而非本院轄區內,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訴訟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怡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