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罪聲請再審聲明再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九號聲明人 胡明義 上列聲明人因傷害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日駁回抗告之第三審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五號),聲明再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明人胡明義因傷害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駁回聲明人提起之抗告後,復具狀聲明再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張祺祥法官宋祺法官惠光霞法官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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