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一○號再抗告人 詹有良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詹有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立華法官蔡國在法官許仕楓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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