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8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蔡政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萬壹仟零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③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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