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鐘鳴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共計壹點柒柒捌貳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鐘鳴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5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1.7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8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5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開為警查扣之透明結晶
2包(含袋毛重1.7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8公克,驗餘毛重1.778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105年4月6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6/00000000)附卷可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本件之包裝袋2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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