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49號
原 告 台中市食米運送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蘇建認
訴訟代理人 王麗娜
黃意雯
被 告 郭均睿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會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郭均睿之住所在彰化縣彰化市,有原告起訴狀所
載及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