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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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1號原告 高淑惠 被告 林志宏 上列被告林志宏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簡字第162號),經原告高淑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320 號(109.05.29)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311 號裁定(109.06.24)【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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