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自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自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自字第15號自訴人 巫首峰 被告港都有線電視公司董事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對被告港都有線電視公司董事長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則依法諭知不受理判決,而該裁定已於102年3月20日送達自訴人之事實,有本院102年度審自字第15號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自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命補正之裁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顯已逾前開命補正之期間,是參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第32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王俊彥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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