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譚育任 相對人即債務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以其任職於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積欠薪資等相關費用為由向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將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列入給付薪資等相關費用中,是其對債務人之請求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第二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