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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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0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6號原告 王冠珊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部長)訴訟代理人 楊豐愷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6年度訴字第1066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為兩岸條例)事件,因認所適用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3條第1項第3款、第4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現已提出形成確信違憲之具體理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依前開規定,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羅月君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