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2樓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甲○○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人陳報債務人之住所為新竹市○○○街○巷○弄○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應無管轄權。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甲○○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該項通知並於民國96年9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本件聲請,本院爰依債權人陳報之債務人住所認定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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