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 律師被上訴人甲○○特別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主文欄及理由欄第六頁關於准被上訴人贍養費請求部分(即命上訴人給付一百二十四萬元)所載贍養費新台幣一百二十四萬元本息應更正為新台幣一百二十四萬八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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