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4號原告良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陳建勛 律師複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被告通力國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複代理人 賴錦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