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三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即乙○○皮膚專科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已聲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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