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小字第1868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崇廉
彭培洵 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路○○號之53,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