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00號原告 盧淑玲
鄭三結 劉玉鎂 簡文科 謝巾雅 楊金成 邱顯結 蕭俊寬 梁世明 黃麗吟 陳文根 趙明玉 陳麗美 蘇萬居 廖淑敏 馮秀珍 陳金成 鄭秀真 謝詠晴 鄭秀桃 楊秀燕 游象田 吳江水 郭春美 李雪霞 兼前二十五人訴訟代理人 馬偉翔 被告台華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錦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1,024元(計算式:65,174×11+42,674×15=781,02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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