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78號上訴人即被告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永業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