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58號再審原告 陳國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苗栗縣苑裡鎮農會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剩餘債權新臺幣(下同)2,504,
383元不存在,第2項請求再審被告給付295,617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800,000元(計算式:2,504,383元+295,617元=2,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3,08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