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游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
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債權人(即存續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
㈡債務人游玉蓮前於民國94年5月26日,依據與債權人簽訂
之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㈢緣債務人游玉蓮於民國94年7月11日起向債權人借款200,
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
㈣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07年1月1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
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18,28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玉蓮│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5%│││29636││月1日起│││││元│││││├──┼───┼─────┼──────┼──────┼───────┤│002│新臺幣│游玉蓮│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5%│││218283││月1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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