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簡字第1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七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被告與 蔡武宏 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明知三L─九○○三號之自小客貨車係以附條件買賣方式向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竟於九十年十月間後之某日共同持以出質予「環北當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至於共犯蔡武宏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處。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上訴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宏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