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49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張 佳琳 債務人 張峻 榮兼法定代理 范鳳雲 ○號
一、債務人 張峻榮 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經儀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范鳳雲、 張佳琳 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佳琳前就讀新民高中、僑光技術學院時,邀同案外人張經儀(歿)、債務人范鳳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62,93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查債務人張峻榮為本案連帶保證人張經儀(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條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內負連帶責任,爰債務人張峻榮應對第三人(被繼承人)張經儀(歿)所擔保之債務在繼承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詎債務人張佳琳自民國101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28,6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范鳳雲、張峻榮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王竪惟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84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范鳳雲、張│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17711│佳琳、張峻│0月01日起│││││元│榮││││├──┼───┼─────┼──────┼──────┼───────┤│002│新臺幣│范鳳雲、張│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21140│佳琳、張峻│0月01日起│││││元│榮││││├──┼───┼─────┼──────┼──────┼───────┤│003│新臺幣│范鳳雲、張│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21310│佳琳、張峻│0月01日起│││││元│榮││││├──┼───┼─────┼──────┼──────┼───────┤│004│新臺幣│范鳳雲、張│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21310│佳琳、張峻│0月01日起│││││元│榮││││├──┼───┼─────┼──────┼──────┼───────┤│005│新臺幣│范鳳雲、張│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3602│佳琳、張峻│0月01日起│││││元│榮││││├──┼───┼─────┼──────┼──────┼───────┤│006│新臺幣│范鳳雲、張│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3602│佳琳、張峻│0月01日起│││││元│榮││││└──┴───┴─────┴──────┴──────┴───────┘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范鳳雲、張│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711│佳琳、張峻│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范鳳雲、張│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140│佳琳、張峻│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范鳳雲、張│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310│佳琳、張峻│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范鳳雲、張│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310│佳琳、張峻│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范鳳雲、張│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602│佳琳、張峻│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范鳳雲、張│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602│佳琳、張峻│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