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健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健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詹健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3之罪,並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故本件總刑期不得逾12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7月6日14時30│100.03.30│100.03.3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10號│偵字第1854號│偵字第1854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苗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763│100年度簡字第763││實││313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04.14│100.10.24│100.10.24│├─┼──────┼─────────┼─────────┼─────────┤││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苗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763│100年度簡字第763││決││313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5.03│100.11.14│100.11.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652號│字第13810號│字第138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