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昱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昱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昱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705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3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吳幸芬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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