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原告0000-000000B(B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0000-000000C(C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侵上訴字第96號、第9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楊萬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