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938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何駿成選任辯護人周敬恒律師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關於何駿成「63至66」部分,應更正為「62至66」。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關於何駿成「63至66」部分,發現有誤,顯係誤寫,依上說明,應更正為「62至66」,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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