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聲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即原告相對人新竹縣橫山鄉公所即被告代表人乙○○鄉長)右當事人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玖拾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三八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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