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556號聲請人 蘇志成 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十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死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 經鈞院 以98年度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嗣依鈞 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218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
6月19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而被繼承人甲○○遺留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463建號房屋一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經本件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之聲請人即社團法人高雄市世界紅卍字會人員告知,該房屋之3樓似有遭人竊佔之情,聲請人為此函促竊佔人 楊政雄 遷讓返還房屋,惟竊佔人置之不理,聲請人於民國99年3月19日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開庭偵查後,認定 楊某 有租賃關係而無竊佔云云而予不起訴處分在案。另聲請人自99年5月起陸續接到楊政雄寄來自98年2月起至99年4月積欠租金(扣除代墊款)新臺幣31,942元,及99年5、6、7、8、9、10月租金(每月3,
000元,扣除代墊水電費),依序各為2,532元、2,593元、2,517元、2,652元、2,462元、2,708元,聲請人迄今已代保管租金收入總計47,406元,又相關管理費用已代墊支出7,646元。又本件公示催告係於98年6月19日刊登於新聞紙,公示催告期間為1年2個月,公示催告期滿為99年8月19日,惟該期限屆滿前,社團法人高雄市世界紅卍字會已來函表明願受遺贈,此外,並無他人申報債權,茲因鈞院來函告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函稱被繼承人甲○○為其轄屬單身榮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規定,為被繼承人甲○○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已無續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實益與必要,請鈞院准予解任及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綜上,狀請鈞院裁定聲請人解任前之遺產管理報酬及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花費心力、勞力,自得請求報酬,此觀民法第1183條規定自明。而經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故其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
三、經查:㈠社團法人高雄市世界紅卍字會於98年2月26日具狀聲請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時,未說明被繼承人甲○○為單身榮民,又本院案件查詢清單亦無被繼承人甲○○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聲請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案件繫屬在案,經本院於98年3月13日選任蘇志成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於99年7月26日來函告知被繼承人甲○○為在台單身亡故榮民,並提出榮民資料1份為證,堪信屬實,故被繼承人甲○○既為單身亡故榮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規定,由其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是本件聲請人蘇志成律師已無續任本件遺產管理人實益與必要,並於99年10月28日具狀聲請解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職務,合先敘明。㈡惟本件聲請人迄今已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一年六個月餘,積極處理遺產事宜(如公示催告登報、對疑似竊佔人提出刑事告訴、製作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查詢被繼承人遺產及債權債務關係、遺贈人表明願受遺贈、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代管租金收入47,406元等),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所需耗費之時間及人力之程度,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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