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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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甲○○○空間桁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青長
  訴訟代理人  戴盛益
  被   告 鎮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壎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年
一月十七日,票號CC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五十三萬元之支票一紙
,詎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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