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六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四十八之三號房屋一棟,
租期自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一
萬元,每次應付二個月,惟被告自八十八年十月份起即未再付租金,截至九十年
二月止,已積欠租金共十七萬元,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爰依租賃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催告函為
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
張即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欠租十七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即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關於房屋定期租賃所生之爭執涉訟,而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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