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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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27號聲請人即被告 邵永鑫 指定辯護人 許紅道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永鑫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邵永鑫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之羈押原因雖然依舊存在,惟其強盜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命其具保應可達確保刑事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故目前暫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鍾邦久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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