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 邱陳月純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人對相對人邱陳月純請求之依據,如係誤載併
具狀更正當事人欄暨聲請事項欄之記載(請參照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㈡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如與聲請狀附表票面金額欄記載不符併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