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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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馥璿 相對人 梁世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梁世堅於民國104年8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8月4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104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
5年4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負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266,09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6月30日通知相對人梁世堅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雙冬│雙冬│1400│旱│2,160│全部│梁世堅│├──┼───┼────┼────┼────┼────────┼─┼─────────┼──────┼──────┤│002│南投縣│草屯鎮│雙冬│雙冬│1403│旱│450│全部│梁世堅│└──┴───┴────┴────┴────┴────────┴─┴─────────┴──────┴──────┘